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
新生专业调整管理办法
(2016年6月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专业调整工作,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,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21号令),《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》(教学[2014]11号)等规定,在学院《新生专业调整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粤松院﹝2015﹞73号)基础上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学院新生专业调整工作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坚决抵制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,自觉维护学生专业调整工作的严肃性。
第三条 学院设立新生专业调整委员会。该委员会由院长担任组长,由分管教学、招生、学生的院领导及党政办、教务处、招生办、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、各教学系主任组成。
第四条 学院新生专业调整委员会负责行使学生专业调整审批权,对新生专业调整申请进行审批,确定专业调整审批结果。
学院招生办负责学生专业调整日常工作,学院招生信息网为新生专业调整信息公开平台。
第五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新生第一学年专业调整。
第二章 新生专业调整申请时段及对象
第六条 新生专业调整分两个时段进行
(一)第一时段:第一学期初;
(二)第二时段:第二学期初。
第七条 专业调整类别
(一)系内专业调整;
(二)跨系专业调整。
第八条 跨系专业调整对象如下:
(一)专业调整第一时段
1.录取专业为经济管理系、外语系相关专业,申请专业调整为外语系或经济管理系相关专业者。
2.录取专业为机械工程系、电气工程系、计算机系相关专业,申请专业调整为计算机系、机械工程系、电气工程系相关专业者。
3.录取专业为经济管理系、外语系相关专业,申请专业调整为机械工程系、电气工程系、计算机系相关专业者。
4.因生理缺陷或身体状况确实不适合就读录取专业者。
(二)专业调整第二时段
1.第一学期期末各科成绩总分位列班级前5名,并且符合以下条件者:
(1)就读专业为机械工程系、电气工程系、计算机系相关专业,申请专业调整为经济管理系、外语系相关专业者。
(2)就读专业为经济管理系相关专业、申请专业调整为外语系相关专业者。
2.第一学期期末外语单科成绩位列班级前5名,就读专业为非外语系相关专业,申请专业调整为外语系相关专业者。
3.就读专业为经济管理系、外语系相关专业,申请专业调整为机械工程系、电气工程系、计算机系相关专业者。
4.因生理缺陷、其他原因或身体状况确实不适合就读录取专业者。
第三章 专业调整工作流程
第九条 新生专业调整按照以下流程进行:
(一)系内专业调整:新生在本系进行系内专业调整申请,并参照跨系专业调整流程操作。
(二)跨系专业调整
1.专业及学位数公布:系内专业调整申请结束,教学系上报跨系可调整专业及学位数,招生办汇总发布。
2.专业调整申请:新生根据专业调整相关工作通知,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学系提交专业调整申请表,每生只可申请一次,逾期不再受理申请。
3.申请汇总:各教学系将各类新生调整申请情况汇总上报招生办,由招生办汇总形成学院新生专业调整申请总表。
4.上会:学院召开新生专业调整委员会会议,由新生专业调整委员会讨论确定专业调整审批结果。
5.公示:学院对专业调整审批结果进行公示,公示期7天。
6.发文:公示期结束后,学院将专业调整结果进行发文公布。
7.执行:学院发布专业调整结果文件后,5个工作日内,相关处室、教学系要做好调整专业学生到调整后专业报到相关的学费核算、学籍变更、档案及组织关系交接等相关工作。
第四章 专业调整审批原则
第十条 经批准进行专业调整的新生,学院不再受理该生专业调整申请,即在专业调整申请得到学院同意的情况下,每生只有一次专业调整机会。
第十一条 新生专业调整申请审批原则:
(一)系内专业调整
不设成绩条件限制,由教学系提出调整意见后,汇总报招生办备案,并进行上会、公示、发文、执行等相应流程。
(二)跨系专业调整
1.专业调整第一时段:
(1)专业调整申请人数大于专业可调整学位数时,根据考生高考分数排位,从高到低进行审批。
(2)新生因身体原因提出专业调整申请者,以新生高考体检结果为参考依据进行审批。
2.专业调整第二时段:
(1)专业调整申请人数大于可调整专业学位数时,以申请对象各科成绩平均分从高分到低分排位予以审批。
(2)以外语单科成绩为依据申请专业调整外语系相关专业者,以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位予以审批。
(3)就读专业为经济管理系、外语系相关专业,申请专业调整为机械工程系、电气工程系、计算机系相关专业者,不设成绩条件限制。
(4)因疾病或身体状况不适合就读录取专业者,以新生入学体检结果或现时身体状况为参考依据予以审批。
第十二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,可优先审批其专业调整申请。
第十三条 专业调整申请信息须如实填报,如有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,一经查实,取消专业调整申请或结果,并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:
(一)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,如定向生等。
(二)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,如免试生、专插本、三二分段、五年一贯制等。
(三)休学、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。
(四)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。
(五)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。原《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专业调整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粤松院﹝2015﹞73号)同时废止。